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16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年兵。
被执行人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德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1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国栋
人民陪审员  符兴辉
人民陪审员  贵体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