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5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辉。
被执行人任艳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辉、任艳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114443元,违约金4577.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4114元和本案执行费1800元,但被执行人张辉、任艳宝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因被执行人张辉、任艳宝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张辉、任艳宝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辉、任艳宝的银行存款1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