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3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县三一路6号。
负责人姚凯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文锋,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该银行职员。
被执行人周时灿,农民。
被执行人魏国辉,农民。
被执行人喻泽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时灿、魏国辉、喻泽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时灿在2011年5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借款本金20910.64元和至2011年1月4日止的利息3569.0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434%计算,从2011年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执行人魏国辉、周时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周时灿负担本案诉讼费412元和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周时灿、魏国辉、喻泽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时灿、魏国辉、喻泽民的银行存款共计253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