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益赫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梅,外号“梅子”,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9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胡某梅患有重症,同日经该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监视居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24日以益赫检刑字(201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梅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胡某梅脱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何志勇
审 判 员 熊建华
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