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34号
原告郴州市香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国庆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杜伟。
被告黄映,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香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香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香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香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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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唐勇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