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周某,女,30岁,汉族,个体户,住郴州市。
被告曹某,男,30岁,汉族,无业,住郴州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曾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