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554-1号
申请执行人赵立顺。
被执行人吴景,男。
被执行人李琼宇,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赵立顺与被执行人吴景、李琼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赵立顺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3602.58元(从2010年2月8日起至6月30日止),违约金38160元(从2010年3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迟延履行的双倍债务利息7384元(从2011年2月14日起至7月6日止),诉讼费和保全费2450元,执行费21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景、李琼宇的银行存款153761.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