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岳民初字第01395号
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胡杭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郁飞,杭州市祥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佳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科技园麓天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娟,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佳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