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7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衣巧红。
被执行人于学明(系衣巧红之夫)。
被执行人赵丰文。
被执行人衣巧华(系赵丰文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2日和2011年1月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衣巧红、于学明、赵丰文、衣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88.388万元,违约金9万元,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2815元和本案执行费12139元,但被执行人衣巧红、于学明、赵丰文、衣巧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衣巧红、于学明、赵丰文、衣巧华银行存款99883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9988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