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454-1号
申请执行人彭冬元,男。
被执行人李杰,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彭冬元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彭冬元欠款194120元,利息90848.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双倍利息13152元(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6月22日止),诉讼费2915元,执行费42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杰的银行存款305255.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