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473-1号
申请执行人钟浩,男。
被执行人郭丽佳,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钟浩与被执行人郭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浩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11154元(从2011年1月16日起至6月22日止),诉讼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32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丽佳的银行存款2383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