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37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西路36号。
负责人孟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彭滨。
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三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宣彭滨,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宣彭滨、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支付债务款9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实现债权费用1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2540.8元和本案执行费13400元,但被执行人宣彭滨、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彭滨、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5940.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112594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