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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录香与被告李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27号
原告孙录香,女,汉族,住郴州市。
被告李文林,男,约30多岁,住郴州市。
原告孙录香与被告李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录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孙录香负担。
审 判 员 曾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