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湘0682司惩73号
被罚款人:梅昌维,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工,住临湘市。
本院在执行李娜与梅昌维合同纠纷一案中,梅昌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梅昌维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21年6月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