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原湖南长天九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
被执行人傅应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傅应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支付所欠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原湖南长天九五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6000元,违约金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2270元和本案执行费2200元,但被执行人傅应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应红银行存款16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1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