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开执字第97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松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荣达塑胶镀膜(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的(2008)开民二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瀚阳塑胶制品厂享有到期债权381217元,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瀚阳塑胶制品厂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厂承诺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381217元付到法院帐上,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告知该厂自觉履行协助义务,但该厂至今未按法院的要求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瀚阳塑胶制品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1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丁清林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