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353-1号
申请执行人张雅,女。
被执行人何畅,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张雅与被执行人何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畅银行存款2738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审 判 员  袁 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