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原湖南长天九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
被执行人仪建平。
被执行人四川亿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村2组。
法定代表人仪建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仪建平、四川亿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天九五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2000元,利息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5598元和本案执行费18620元。逾期,被执行人仪建平、四川亿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仪建平、四川亿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0年10月13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现权利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应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发现了被执行人仪建平、四川亿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仪建平、四川亿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仪建平、四川亿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