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肖和。
被执行人湖南吉康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军。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民一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吉康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肖和支付房屋租金2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吉康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国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