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天民初字第601-3号
原告陈培松,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苏塔村。
委托代理人孙国宏,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麒,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卉君,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天民初字第6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张麒、李卉君的财产。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陈培松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张麒、李卉君的财产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麒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房屋产权过户的冻结手续。
代理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唐 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