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57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沙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
负责人黄昆,该××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斌,该××职工。
被执行人郭仕福,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15日以(2010)长县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仕福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四区星沙大市场24栋3、4号(权证号为:00004619号)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郭仕福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郭仕福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四区星沙大市场24栋3、4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邹 辉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