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237-1号
申请执行人胡德皇。
被执行人李新华。
被执行人颜道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常民一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华、颜道红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华、颜道红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