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22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中山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孟钢,行长。
被执行人易海涛。
被执行人喻慧琴。
被执行人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铁路后三村中铁二十四院内。
法定代表人喻慧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易海涛、喻慧琴、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1年3月24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易海涛所有的“山河牌”SWDM22型,编号为S00179旋挖钻机壹台,现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易海涛、喻慧琴、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了执行和解抵车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易海涛所有的“山河牌”SWDM22型,编号为S00179旋挖钻机壹台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书记员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