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00号
原告李光平,男,汉族。
被告夏立嵘,男,汉族。
原告李光平与被告夏立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平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陈 学
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