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瞿某,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资兴。
被告周某,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瞿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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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曾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