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66号
原告李文凤,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段禄轲,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无业,住郴州市。
被告邓云潞,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郴州云潞健康美容院业主,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凤与被告邓云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凤于201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凤因被告邓云潞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凤负担。
审 判 员 罗文林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