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谢乐意,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谷志强,男,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欧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福,男,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军,男,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乐意与被告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乐意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乐意以与被告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乐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谢乐意负担。
审 判 长  罗文林
审 判 员  郭 蓉
人民陪审员  段小明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