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286-1号
申请执行人彭爱军,女。
被执行人李开红,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彭爱军与被执行人李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经本院审结,本院作出的(2010)天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开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开红银行存款1300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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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助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