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肖峙。
申请执行人胡馨予。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明维胜。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
负责人胡大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银行存款51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红卫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