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689号
申请执行人佘彬,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陈立兵,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立兵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2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陈立兵负担案件受理费3102.5元及申请执行费48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立兵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