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天民初字第号
原告湖南盛仕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湖南钢材市场门店1-14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易国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湘潭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湘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盛仕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盛仕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湘潭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培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张麒、李卉君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唐 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