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617号
原告胡某某,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郭某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庭外调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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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罗文林
审 判 员  郭 蓉
代理审判员  唐勇林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