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饶双球,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担保人李志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泉塘安置小区A22栋088号。
担保人黄建武,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黄花镇金塘村龙塘寺组3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双球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李志强、黄建武提供了如下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饶双球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1100元、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650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如期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则由担保人李志强、黄建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息。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依法作出(2010)长执字第214号终结执行裁定书。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李志强、黄建武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