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郴北民一初字第352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生,北湖区人,住北湖区。
被告胡某,男,汉族,1961年9月1日生,汉族,北湖区人,住北湖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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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曹建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