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543号
原告刘湘南,男。
被告廖振勇,男。
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湘南与被告廖振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湘南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湘南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湘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刘湘南承担。
审 判 长 骆晴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蒋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