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71号
原告谭文明,男。
委托代理人张爱勇,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政文,男。
被告黄秋兰,女。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文明与被告贺政文、黄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文明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文明与被告贺政文、黄秋兰自愿庭外和解,现原告谭文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文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谭文明承担。
审 判 长  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