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天民初字第272-1号
原告钟浩,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丽佳,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浩诉被告郭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郭丽佳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望岳村16号3栋201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郭丽佳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望岳村16号3栋201号房屋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