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天民初字第1203-1号
原告钱如水(曾用名钱景坤、钱锦坤),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市南方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柳,该厂厂长。
被告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道海,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刘晓娟,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钱如水与被告长沙市南方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钱如水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市南方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刘晓娟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AC335迈腾轿车一辆为原告钱如水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告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刘晓娟所有的湘AAC335迈腾轿车的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