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718号
原告何田松,男。
被告何卫国,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田松与被告何卫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何卫国价值408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田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何卫国的银行存款4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