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647号
原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忠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庞峙,该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市俊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俊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忠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罗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