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40号
被执行人何云,曾用名何春耕,男。
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被执行人何云罚金一案,被执行人何云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处于服刑期。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何云名下的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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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阳泉江
审 判 员 陈建新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 明
书 记 员 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