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执字第397-2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北赵村。
法定代表人刘荣格,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北诚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7月12日前自觉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1.69万元,违约金63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0000元和本案执行费16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河北诚泰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河北诚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313THB-46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院在2010年11月委托湖南缔升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北诚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313THB-46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进行了拍卖,经2011年1月5日、28日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64800元以物抵债接受该泵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北诚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313THB-46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作价2264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二、“三一”牌SY5313THB-46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