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湘0682司惩10号
被罚款人:李开荒,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本院在执行李新文与李开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李开荒有能力履行将李新文与其房屋之间前坪障碍物清除的生效判决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开荒罚款人民币3000元,限在2021年3月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