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开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启德教育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某。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0)长中民四终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旭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