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德隆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熙勇。
被执行人龙西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龙西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龙西勇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西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西勇的银行存款112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冬初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