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608号
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址:郴州市国庆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江,女,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系该公司法律主办干事。
委托代理人郭华军,男,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农民。
被告宋秋凤,女,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宋秋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陈 学
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