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577号
申请执行人梅昌文。
被执行人陈晖。
被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继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晖、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晖、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