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33号
原告郑奇峰,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郴州市。
被告刘小艳,女,约35岁,住郴州北湖家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奇峰与被告刘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奇峰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奇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奇峰承担。
审 判 员 曾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