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长县执字第195-3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砼城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西地区十三街。
法定代表人陈应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砼城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08年5月12日查封了被告新疆砼城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270THB-37型牌照号为新A×××××、新A×××××大型混凝土泵车二台,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产权查封手续,后在执行中又进行了续封。现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砼城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方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砼城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270THB-37型牌照号为新A×××××、新A×××××大型混凝土泵车二台的查封。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邹辉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