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岳民初字第02583号
原告唐德全,男,193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原告李玄龄,女,193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慧,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望城县公证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涧塘3栋118号。
法定代表人:程仲春,该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小定,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证处公证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全、李玄龄诉被告望城县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1年1月11日10时00分开庭,开庭传票已依法送达原、被告。但至2011年1月11日10时35分,原告唐德全、李玄龄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德全、李玄龄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瑜